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办法
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省委政法委《福建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对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或执行工作不服,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采取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方式,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罢访。
二、人民法院鼓励涉诉信访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
三、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应当遵守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公益的原则。
四、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一)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二)就法院提出的涉诉信访案件,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专门律师人才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化解。
五、值班律师应当热心接待信访人,耐心、细致查阅申诉材料,为信访人提供准确、完整的法律咨询服务。
六、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或省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不纳入律师参与化解的案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