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南平的这3个案件,告诉我们什么叫“执行不能”
很多当事人都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在家坐等法官“送钱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想尽各种执行办法,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大家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实际上,有种无奈叫“执行不能”。无法执行到位,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执行不能: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经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后,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执行不能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是当事人自身需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不力
接下来,南平法院的这几个典型案例,或许可以帮助你更准确地理解“执行不能”。
典型案例
案例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因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而与继母邓某某发生争吵,并持刀将邓某某捅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死者的母亲)各项经济损失71.9万元。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朱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邓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公安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发现朱某某名下无存款、房地产、股权、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正在监狱服刑期间,无收入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法院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能明显划分出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限,案件中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不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且其无存款、房地产、股权、证券、车辆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厦门某有限公司与徐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侵权赔偿款5.5万元及利息。
【执行情况】 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停止销售“暴龙”“BOLON”注册商标眼镜,并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了其在淘宝网开设的“朵拉唯品会”名下的支付宝帐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淘宝网店业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住在农村,但长期在外务工,名下查询不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三: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依法不能处置的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 法院对被执行人叶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提起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查明其名下仅有位于延平区某处一套44平方米的房产,查封前已抵押给某银行,现其一家老小均居住在房内。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典型意义】 该类型执行案件具有普遍性。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且居住面积较小,需保障其全家生活居住使用。若强制拍卖,需优先支付给具有抵押优先权的银行,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执行不能。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当事人该怎么办呢?
答:对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也并非放任不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会定期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立刻采取控制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通过这几个例子,大家能理解“执行不能”的情形了吗?
希望大家理性认知“执行不能”,对执行工作给予多一些理解和支持。同时尽可能地向法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利于早日实现自身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