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部门预算说明
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经省十二届人大 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22号)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审判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23个机关行政处室,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财政拨款 | 186 | 165 |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改革、建设过硬队伍,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南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法治引领,服务发展大局。更加注重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南平、法治南平。更加注重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武夷新区、延平新城等重点建设。更加注重执行工作,确保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任务。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公正司法。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改进审判权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实法官职业保障,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尊荣感。坚持统筹兼顾,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提升司法公信。
(三)优化司法服务,坚持司法为民。继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建设“网络法院”、“阳光法院”和“智慧法院”。深化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庭审直播“四大平台”建设,以公开促公正。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不断优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公信形象。始终把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内部监督,接受外部监督,不断改进司法作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继续开展司法能力提升行动,全面推进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好人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2017年,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为4675.2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258.65万元,单位结转结余资金1416.56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4675.2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 1803.9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41.26万元,公用支出528.6万元,项目支出2201.44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3258.65万元,主要支出项目包括:
(一)行政运行1989.25万元。主要用于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公用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201.44万元。主要用于政府采购支出、其他相关事务运行支出。
(三)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3.2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退休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16.43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养老保险支出。
(五)行政单位医疗124.99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医疗保险支出。
(六)住房公积金129.86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本单位不涉及政府性基金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暂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65万元。主要用于司法事务相关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相比支出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我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21辆,预算安排公务用车经费63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63万元,未安排公车购置费。与上年支出相比下降40%,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车改革制度,公车数量减少,公车使用频率降低导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1:收支预算总表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
相关公开事项的补充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为4675.21万元,比2016年增加1033.01万元,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社保基数调整,司法改革期间,相应的人才成本、办案经费、设备购置增长等。部门支出预算为4675.21万元,比2016年增加1033.0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258.65万元,比2016年增加1029.45万元,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社保基数调整,办案经费、设备购置费用增长等。
二、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28.6万元,比2016年增加268.54万元,主要原因是办案数增长、人员新增,相应的办公费、差旅费、设备购置、水电、邮费等机关运行维护经费相应增长。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34.88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