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童永花与被上诉人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2、 本院定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被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方榕楠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谢春仁、徐锦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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