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与被告周友兴、阮氏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邵武市境惠缘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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