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庄志杰、南平市政园林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吴学魁、南平市政园林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3.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姚文与被上诉人郑象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1.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庄志杰、南平市政园林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吴学魁、南平市政园林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3.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姚文与被上诉人郑象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