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平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南平市延平区新动力汽车修理厂与被上诉人王官庭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
3.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朱卫华、曾文福与被上诉人滕国义、宋雄、原审第三人许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4.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时整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滕国义、宋雄与被上诉人朱卫华、曾文福、许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5.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沈银光与被上诉人符燕娜离婚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