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健、余华强与被告浦城 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林积銮与被上诉人陈兴雨、原审被告世纪亿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3.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林积銮与被上诉人潘美凤、原审被告世纪亿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健、余华强与被告浦城 县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林积銮与被上诉人陈兴雨、原审被告世纪亿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3.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林积銮与被上诉人潘美凤、原审被告世纪亿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