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光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3.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翼、彭文弘、黄康康、郑馀珍、文婷婷诈骗罪一案。
1.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光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3.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翼、彭文弘、黄康康、郑馀珍、文婷婷诈骗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