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平市资产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光荣、张艾芳、张玉巍、张翰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平市资产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3.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林金财与被上诉人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兰香、南平市万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薛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