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雄飞与被告林文标、魏季峰、南平市海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余喜松滥伐林木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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