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其他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江道木、张光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2.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本院其他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郑秀虹、张光辉、黎德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3.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时四十五分在本院其他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李小羊、张光辉、骆宏书、骆恢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4.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时五十分在本院其他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郑裕连、张光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5.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时五十五分在本院其他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傅仲秀、张光辉、曾祥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6. 本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