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邵武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林生诈骗罪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练伟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与原审被告人孙贵发、官勇明、邱国平、孙有发、彭细金水非法采矿罪一案。
3、本院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陆小明诉被上诉人陆从玲、原审被告建瓯市住房和建设局、原审第三人南平市佳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陆从华、陆从英、王芳、陆杰确认安置协议(行政协议)无效或有效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