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福生与被上诉人福建具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游克华合同纠纷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缪义贤诉被告寿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寿宁县自然资源局、陆新邨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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