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昌化、兰奶唐、兰伏贤、雷禄礼、钟昌玉、雷振祥、雷巧弟、雷坛须、雷坛明、钟登发、雷坛赠、兰鸿堂、兰细弟、雷陈贵、钟扶清、兰石全、雷成旺、雷双斌、雷廷昌、雷祥馨、兰石梅、钟江义、钟义程、雷细弟、钟石仁诉被告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协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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