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许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黄彩美与被上诉人严建萍、原审第三人邵予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
3、 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木炎与被上诉人张毅建、张芳、陈云珍、原审被告王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1、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许继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黄彩美与被上诉人严建萍、原审第三人邵予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
3、 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木炎与被上诉人张毅建、张芳、陈云珍、原审被告王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