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和平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顺昌县兴顺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永泰县安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莆田民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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