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诉被上诉人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夷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武夷山市兴田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诉被上诉人武夷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武夷山市兴田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
3、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诉被上诉人武夷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武夷山市兴田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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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诉被上诉人武夷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武夷山市兴田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