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杰、肖载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游家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肖载顺、何艳青、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3、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福建吉兴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康明劳动争议一案。
1、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杰、肖载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游家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肖载顺、何艳青、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3、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福建吉兴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康明劳动争议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