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宣湖诉被告霞浦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宣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南平中梁名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琳华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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