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建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建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3、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光荣与被上诉人孙志伟、王淑萍、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南平市恒星节能电光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4、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杨凤娣、吴文辉、吴文军、吴琴、被上诉人陈顺利、吴汝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