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何嘉琪与被申请人曹妙娴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安海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聂小爱、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3、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康圣群诈骗罪一案。
4、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上午八时整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连江诈骗罪一案。
5、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政和县铂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政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和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周式女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