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 政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吴乾有、范恒贵与原审被告人叶榅进、李世付诈骗罪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福建恒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吴墩平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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