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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与法同行”征文

用法治之笔,绘就文明图景

政和法院林可欣
  发布时间:2023-03-15 11:19:31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与法治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文明是人类历史积累下来顺应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人文精神、发明创造的总和。加强社会文明建设,是面向现代化、走向世界、迎接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法律则是人类行为准则,是文明时代发展的产物,法治的进步是人类进入现代化社会的重要标志。把法治和文明紧密结合,在司法审判中在运用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司法裁判的指引和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近年来,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坚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其中广受舆论和法学界关注的郑州“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法院严格依法对杨某不构成侵权作出认定,不向“谁受到伤害谁有理”妥协,依法支持维护文明和社会公共利益,倡导公序良俗行为。2017年5月,因段某在电梯李吸烟,杨某对其进行了劝阻,二人遂发生言语冲突,后因段某情绪激动猝死,段某的妻子便将杨某告上了法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的角度判决杨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引发社会强烈反响,让法律和公德得以平衡,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让司法裁判更好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督促和鼓励全社会文明、守法用法。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婚外情、第三者”这些有违文明、道德的社会丑恶现象层出不穷,不仅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同时也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这都需要法律加以惩戒和指引。2021年6月,政和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件,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许某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一子。同时张某与许某还协议约定,张某向许某支付分手费、精神损失费、身体补偿费等费用共计27万元,许某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及探视权,并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张某的生活。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许某返还张某向其支付的27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协议无效,许某返还李某27万元。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不能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张某虽然是自愿将27万元的钱款转给许某,但未经共同共有人李某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得到李某的追认,故其属于无权处分。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许某生育一子并签订协议,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许某取得款项无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法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进行裁判,对维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及树立文明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正面的引领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为不文明行为和风气提供养分和不良社会导向。

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一路走来,脚踏的是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文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从孕育到萌芽再到发展壮大,犹如一条波澜壮阔的历史长河,它独特的发展道路和与时俱进的开放品格决定了它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和显著特征。法官不仅是法治宣传者,更是社会文明风尚的引领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法言法语变成大白话,把法治意识送到人民群众心里,为人民群众撑起一片文明守法的蓝天,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和情理认同,提高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干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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