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开始!"8月28日上午8时30分,随着南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建敏的一声令下,整装待发的40名执行干警迅速出击,奔赴现场,依法对某处房产进行强制腾空,并当场交付买受人使用,执行到位金额200多万元。省人大代表许曼、市政协委员陈庆荣应邀全程见证本次执行行动。
某制造公司向某银行贷款730万元,萧某作为担保人,以其名下坐落于南平市滨江中路461号27层2701的房屋作为抵押。后因该制造公司未按约定还款,被南平中院判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银行据此对萧某名下的房产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该制造公司仍未履行偿还义务,银行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南平中院在对案涉房屋进行拍卖时,案外人林某、高某、南平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认为萧某已将该房产通过“以租抵债”方式出租给案外人,以其享有租赁权为由陆续提出异议。后经法院审查认为,其主张的租赁权设立在抵押权之后,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足以对抗执行行为,故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减少当事人损失,执行法官多次召集买受人和案外人调解,提出买受人将案涉房产继续出租给案外人使用,案外人支付租金的和解方案,这样即可维持酒店经营,又可让买受人的资产获得受益,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但双方未能就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案外人亦迟迟不肯腾退案涉房产交付买受人。
为达到顺利腾房目的,执行法官多次对酒店经营者进行释法说理,安排测绘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勘察案涉房产边界。此后,酒店经营者虽然搬离了部分自有物品,但仍未将房产交付给买受人,南平中院遂决定依法进行强制腾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