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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出炉!南平法院2个案件入选“2022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作者:南平中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3-01-07 16:59:09 打印 字号: | |

17日,南平法院2个案件入选“2022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执行案件”!分别为,政和法院:某科技公司债权系列执行案;顺昌法院:刘某与邓某盛、邓某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涸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8150万元“债转股”促使企业焕发生机

——政和法院:某科技公司债权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产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后经多方筹措仍无法挽救,导致工程建设方、借款人纷纷起诉,该企业经政和县人民法院及其他法院判决,应支付何某等11名债权人本金及利息8000余万元。

后因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等人向政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该司除了生产厂房和生产设备,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企业占地面积共计100亩,由于所盖厂房尚未经过相关部门验收,涉及该企业债权人关系复杂,且因债务长期无法追偿,债权人们便将该企业部分厂房租赁给不同类型的企业用于生产,还将部分土地租赁给多家餐饮大排档使用,强制清场工作存在较大阻碍。如果依法依规采取司法拍卖手段,可能因企业规模大、价值总量高,导致流拍,从而不能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及时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执行效果。鉴于该企业的建设和生产规划都不错,执行法官决定转变执行思路,引入新的投资人,让该企业再次焕发生机,重新投入运营。为此,执行法官和干警多次主动联系所有债权人和该企业股东,并积极沟通协调,最终通过以“债转股”的方式将8150万元债务转为股权。至此,一起涉及企业的债务得到100%化解,企业得以成功引入资金,再次投入生产。

综合评述

福建法院开展“千名执行干警进千企”调研活动取得较好成效,该做法得到了最高法院院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肯定。该案是落实福建法院“千名执行干警进千企”调研活动的一个成功范例。“涸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企业从资不抵债,到起死回生,政和法院以“债转股”的方式巧妙化解企业数千万债务,妥善处置不良资产,既定分止争,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提升涉民营企业及民生案件执行成功率;又为企业重新注入活力,助力企业走出困境,为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碳汇执行破局出圈 开辟“两山”转化新路径

——顺昌法院:刘某与邓某盛、邓某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刘某与邓某盛、邓某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顺昌县人民法院调解,邓某盛应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68000元及利息,邓某木对邓某盛履行偿还刘某借款本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邓某盛、邓某木均未履行义务,刘某向顺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顺昌法院查明邓某木名下有坐落于顺昌县双溪街道某村的林权,优势树种为杉木。顺昌法院依法查封上述林权,经分析研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1028日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了碳排放权、碳汇、碳衍生品等涉碳权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结合本案,邓某木林权的优势树种为杉木,杉木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光合作用固定了二氧化碳,随即产生了相应的森林碳汇资源。虽然当前个人林权的森林碳汇并未纳入碳市场交易的范畴,但并不能否定个人林权的森林碳汇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且森林碳汇可通过碳汇质押等方式办理银行贷款,凸显了个人林权森林碳汇的经济价值。因此,顺昌法院裁定:拍卖、变卖上述林权及自造林至今已产生森林碳汇。经评估,上述林权的林木所有权价值350300元,自造林至今已产生森林碳汇1168.65吨;结合评估基准日的碳市场的碳汇平均价格,上述林权森林碳汇的评估价值17530元。

顺昌法院依法将林权评估报告、碳汇储量评估报告送达邓某木,并向其释明杉木林现有评估价值及潜在经济价值。20225月,顺昌法院以262725元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上述林权及已产生的森林碳汇1168.65吨,并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拍卖的上述林权含经评估机构测算的森林碳汇储量,并在林木今后生长过程中还会继续产生森林碳汇资源,建议买受人爱护生态环境,竞买后尽量不通过采伐方式变现,森林碳汇储量可通过碳汇质押等方式办理银行贷款,具有经济价值,详情可咨询金融机构。开拍前,邓某木意识到林权的经济价值及生态价值,主动找到刘某协商还款方案,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刘某向顺昌法院申请暂不拍卖上述林权及已产生的碳汇量1168.65吨。

综合评述

该案是人民法院准确认识林业碳汇的经济属性、公共属性和生态属性,成功开展林业碳汇执行的全国首例森林碳汇执行案例,对法院今后执行森林碳汇、海洋碳汇、草地碳汇、耕地碳汇等碳汇资源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15条规定:“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准确把握碳排放权、碳汇、碳衍生品等涉碳权利的经济属性、公共属性和生态属性,依法妥当处理涉及确权、交易、担保以及执行的相关民事纠纷。”顺昌法院积极响应,准确把握、认识林权森林碳汇的经济属性,敢为人先,勇于实践,将森林碳汇纳入法院可供执行的财产范畴,并通过委托评估测算的方式确定涉执林权的森林碳汇价值,首次启动了对森林碳汇的处置程序。虽然该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未对涉执林权的森林碳汇价值依法变现,但该案的执行拓宽了执行工作思路,为今后执行海洋碳汇、草地碳汇、耕地碳汇等碳汇资源提供了经验启示和实践依据。同时,该案的执行亦传递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价值理念,呼吁、引导人民群众爱护生态环境,正确认识林权的林木价值及所包含的森林碳汇等生态价值,彰显了我省法院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司法担当与作为。


 
责任编辑:南平中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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