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星辰天目陶瓷文化发展(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建瓯市融创家具有限公司、吴小龙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建瓯市森工木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州原木梵语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3、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其他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罗义财与被上诉人李为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星辰天目陶瓷文化发展(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建瓯市融创家具有限公司、吴小龙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建瓯市森工木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州原木梵语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3、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其他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罗义财与被上诉人李为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