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善监诉被上诉人政和县星溪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宏花诉被上诉人政和县星溪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
3、 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政和县星溪乡山峡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专业合作社诉被上诉人政和县星溪乡人民政府确认补偿协议(行政协议)无效或有效一案。
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善监诉被上诉人政和县星溪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宏花诉被上诉人政和县星溪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
3、 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政和县星溪乡山峡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专业合作社诉被上诉人政和县星溪乡人民政府确认补偿协议(行政协议)无效或有效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