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姜士宏与被上诉人福建顺鑫鑫源食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贺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邓大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车东东敲诈勒索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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