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苏畅与被申请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2、 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时整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齐鸿与被申请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3、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曹在林与被上诉人谢文秀、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
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苏畅与被申请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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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曹在林与被上诉人谢文秀、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