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世健诉被告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有惠诉被告蕉城区人民政府、宁德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
3、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有域诉被告蕉城区人民政府、宁德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
4、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求桃诉被告蕉城区人民政府、宁德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