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林芝芹与被上诉人福建华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建瓯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范祖良与原审被告人范文、范祖建、黄良文诈骗罪一案。
3、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周乃华、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诉被上诉人武夷山市自然资源局、武夷山市兴田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林芝芹与被上诉人福建华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建瓯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范祖良与原审被告人范文、范祖建、黄良文诈骗罪一案。
3、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周乃华、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诉被上诉人武夷山市自然资源局、武夷山市兴田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