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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财产保全 力促案结事了
——邵武法院全面提升化解纠纷能力
  发布时间:2024-07-26 17:42:38 打印 字号: | |

邵武法院以“一次性解决纠纷”为工作导向,立足审判执行职能,在涉企、涉民生等案件中积极推行财产保全,力争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全面提升化解纠纷能力。

今年以来,该院共作出162件财产保全裁定,其中诉前财产保全27件,诉讼财产保全135件,促成2起案件在诉前履行完毕,申请解除冻结,14起案件在诉讼中达成调解,涉案标的达650余万元,21件案件达成执行和解或执行完毕,执行到位239万余元,有力地推动了审判执行效率,全力兑现群众胜诉权益。

“保全+确认”

诉前化解纠纷

2022年,姚某与张某达成购房协议,姚某将位于邵武五一路熙春巷某处的房子卖于张某,同年9月,双方一同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但过户后,张某一直未支付剩余的11余万元购房款。

姚某与张某多次沟通无果,遂于今年3月到邵武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准备起诉。经审查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防止张某转移、隐匿财产,法院立即作出了保全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进行了查封。

诉前财产保全完成后,张某主动现身和姚某联系,并共同申请法院进行调解。邵武法院随即开展诉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于签订协议后七日内,支付剩余11余万元购房款,法官当场进行了司法确认。3日后,姚某获得购房款并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张某名下房产的查封。至此,这场“买房风波”画上圆满句号。

诉前保全是在诉讼前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确保裁判文书内容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通过诉前保全,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

“保全+调解”

诉中排忧解难

今年6月,邵武市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被上海某工程公司拖欠货款,多次催讨无果后至邵武法院咨询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干警查看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后立即进行了审查,在了解双方企业的经营状况后,告知贸易有限公司可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该公司便于当天提交申请,并立案。

邵武法院及时对被申请企业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送达保全裁定书。因银行账户被冻结,上海某工程公司主动联系了法院。考虑到纠纷双方均为市场经营主体,在上海某工程公司申请调解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邵武市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

在法官及金融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上海某工程公司按协议支付货款36万余元后,邵武市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

7月,在上海某工程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后,邵武市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双方企业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不仅减少了案件经过诉讼,执行等漫长的过程众多司法资源的投入,还最大程度减小对企业信誉的影响。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邵武法院设立涉企服务“绿色窗口”,巧用诉前财产保全,为涉诉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同时引进“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等专业领域调解人才,做到涉企案件立即办、加速办。
“保全+执行”

诉后保障权益

邵武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光泽县圣农集团某一工程时,将该工程中的模块项目承包给朱某。后双方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发现朱某多领取了10万元工程款,之后某建筑公司多次向朱某催讨,朱某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返还。某建筑公司遂将朱某起诉至邵武法院,要求朱某返还不当得利。

今年3月,某建筑公司在立案后申请了财产保全。随后,该案被移交至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执行干警随即冻结朱某名下的财产。

不久,邵武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朱某应返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0万元。但朱某依旧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内容,某建筑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立即进行执保划拨,次日便把10万元不当得利款送至二建公司,该案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毕仅24天。

邵武法院不断建全立、审、执“无缝隙衔接”机制,坚持保全工作关口前移,探索实行“渐进式”保全和财产保全网络查控机制,最大限度防止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和执行不能风险。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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