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刘贤达、张文琴与被上诉人季资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2、 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宝钰、屠寿禄、阮召辉诉被告宁德市人民政府、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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