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刘炉溪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浦城营销部、原审被告陈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本院定于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五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海姑、陈述姬、陈美琪、杜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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